保全的功能是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对保障当事人债权落实及诉讼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被告人、被执行人财产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如不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导致可期待的财产权益落空。
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快速办结一件保全案件。据悉,于女士与前夫因离婚产生财产纠纷,民事程序已经办结且裁判文书已生效,之前于女士未申请诉前保全及诉中保全,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将房屋售卖给第三人,并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不能迅速进入保全程序,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可能被转移。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承办保全业务的工作人员孙丽君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保全材料后,迅速办理了保全业务,从保全立案、缴纳保全费至裁定做出不到2个小时,而后迅速交给执行部门开展房屋售卖所得钱款冻结等保全措施,此保全业务的办理刷新了西安区人民法院保全业务速审速办的新纪录,保障了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益。
西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以围绕能力作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充分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