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娄XX。
被执行人牡丹江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XX与被执行人牡丹江XX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审理中保全财产与中级法院另案查封的财产相同,现由中院统一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儒
审 判 员 黄洪涛
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