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牡西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孟XX。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朱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XX与二被执行李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XX在黑龙江省XX林业局尚未决算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李XX与黑龙江省XX林业局决算完毕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牡西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儒

审 判 员  张宝运

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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