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宁XX。
申请执行人吴X。
被执行人曹X。
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XX、吴X与被执行曹X、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儒
审 判 员 张宝运
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