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宁XX。

申请执行人吴X。

被执行人曹X。

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XX、吴X与被执行曹X、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儒

审 判 员  张宝运

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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