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田XX。

被执行人许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田XX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儒

审判员  张宝运

审判员  黄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公滨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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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