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XX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王XX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2)牡西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儒
审判员 张宝运
审判员 黄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