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X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儒
审判员 张宝运
审判员 黄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