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X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儒

审判员  张宝运

审判员  黄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公滨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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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