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西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刑XX。
被执行人刑XX。
被执行人陶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XX与被执行人邢XX、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儒
审判员 张宝运
审判员 黄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公滨宇